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记者王俊 实习生崔嘉豪 北京报道
“随着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以及新技术、新业态的日渐成熟,金融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犯罪手段技术含量提高、隐蔽性增强,对社会公众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指出了不断演化的新型金融犯罪模式。
对此,她指出,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强检察制度供给,协同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
在证券犯罪方面,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增长,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最高检将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重点领域金融犯罪惩治力度,解决新技术、新领域金融犯罪“无照驾驶”问题
《21世纪》: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最高检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葛晓燕: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最高检多措并举,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主动融入金融高质量发展大局,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出台并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行刑衔接、案件跨区域统筹协调、检察机关内部协同履职等一批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在各地落地见效。与金融监管总局开展工作交流会商,签署会议纪要,加强执法司法衔接配合。二是持续加大重点领域金融犯罪惩治力度。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2.4万余人。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对11起非法集资案件挂牌督办,对跨区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统筹协调、跟踪推进,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1.6万余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中小银行、房地产等风险,依法惩治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相关犯罪。持续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起诉洗钱罪3000余人。积极推进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证券案件交办制度,迄今已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587件重大案件,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三是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强对下指导。2024年8月,针对洗钱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会同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统一各地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标准。
《21世纪》:金融市场创新不断,金融衍生品、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犯罪时有发生,最高检如何应对新技术、新领域金融犯罪给司法办案带来的新挑战?
葛晓燕:面对不断演化的新型金融犯罪模式,检察机关将坚持运用“三个善于”的方法论,依法惩治新型金融犯罪,为合法金融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要严格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要求。从检察办案看,新技术、新领域金融犯罪的出现,都存在“无照驾驶”问题。检察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金融办案实践更好结合起来,严格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促进规范金融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二要准确识别合法金融创新与非法金融活动。新型金融犯罪通常披着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的外衣,隐匿账户、身份等真实信息,以合法交易外观掩盖非法交易实质。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各类新金融现象背后的行为实质,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伪创新,准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三要进一步提升对金融领域新现象新问题的研判应对能力。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金融犯罪数量呈上涨态势,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支付结算,组织、领导传销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诉。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技术、新业态对立法、执法、司法提出了不少新挑战,需要加强法律研判应对。检察机关将持续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利用新技术、新业态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涉金融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时有效预防和惩治相关犯罪。
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21世纪》:证券犯罪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当前证券犯罪有哪些特点?检察机关如何加大证券犯罪惩防力度?
葛晓燕:当前证券犯罪呈现如下趋势特点:一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犯罪手法愈加专业、多样、隐蔽,部分案件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地下钱庄等黑灰产业链参与违法交易,提供资金、技术、洗钱支持,案件查办和追赃挽损难度不断加大。二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该类犯罪造假模式复杂,涉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既有资金募集端的非法集资犯罪,又有资金使用端的挪用侵占犯罪,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出现以私募基金名义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以私募基金财产作为操纵资金等新型犯罪手法。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零容忍”原则,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从严惩处各类证券期货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以及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配资、操盘、荐股的职业团伙。
二是建立规范高效的证券案件交办制度,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对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最高检建立同步交办制度,各级检察机关逐案对接公安机关,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案件办理质效显著提高。
三是持续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证券案件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将持续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加强与证监会、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监督。加强在涉上市公司退市相关刑事、民事案件中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究,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1世纪》:在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推动健全金融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具体而言,这项措施会产生哪些积极意义?这项措施又是如何落地开展的?
葛晓燕:推动健全金融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金融违法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实现“抓小抓早”;有利于加强执法司法的衔接配合,发挥刑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与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共同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检察机关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出台金融领域行刑衔接相关制度机制。2024年5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规范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以及行刑衔接机制等相关程序。最高检还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他金融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办法。二是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于依法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执法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最高检持续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的工作交流与会商,更加充分发挥最高检派驻证监会检察室“驻”的优势,健全完善常态化联络协作机制。同时,最高检将积极落实反洗钱、反假货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清理整顿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机制的部署安排,会同各成员单位不断强化打击治理相关领域金融犯罪的工作合力。
依法处理各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制度供给
《21世纪》:未来,检察机关将重点开展哪些方面的金融犯罪检察工作?
葛晓燕: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依法惩治银行保险领域欺诈犯罪,协同依法稳妥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信托领域金融风险,持续加大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二是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制度供给。针对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涉私募基金犯罪等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研究,注重以司法解释、解答、指引以及案例等方式提炼总结规则,构建金融犯罪检察制度矩阵,提高办案质效。
三是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坚持“应追尽追”,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监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支持、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法提供起诉、审判所需证据,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刑民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多途径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四是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紧密结合监督办案,与金融监管机构一道,深入研究分析案件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促进完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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